首页 机构简介 仲裁指南 仲裁资料 仲裁员 法律法规 仲裁园地 咨询反馈 下载中心
仲裁知识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仲裁指南>>仲裁知识
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发布日期:2013-07-04

 1、申请执行的法院。《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二是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的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书。
   3、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间是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责任编辑:市仲裁委员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365b体育在线投注

技术支持:浙江万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