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以书面方式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这种组庭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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