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仲裁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是由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统一组建的本行政区域(大市范围)内唯一的仲裁民商事争议的机构;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是仲裁,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则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之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的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对之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