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解决民商事争议、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两种不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 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争议,可以将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仲裁与诉讼有哪些异同呢?
他们的共同之处表现在:
1.处理争议的主体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机构,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仲裁和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3.仲裁和诉讼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相一致的。例如两者都包含有保全措施、调解、回避和时效等制度。
4.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区别则主要表现在:
1.管辖的依据不同。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具有强制性。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具有自主性,且这种自主性有排斥法院管辖的效力,但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
2.受理范围不同。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和行政纠纷案件不能仲裁。
3.审理适用的程序不同。仲裁适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具体程序进行约定。而诉讼则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
4.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仲裁实行不公开原则,案情、开庭、裁决均不公开,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而诉讼则实行公开原则。
5.审级不同。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